近日,北京旅行社从网络获悉这样一则信息,重庆市的蒋先生去海外旅游,本应该是高高兴兴的一件事情,然而却发生了意外,姜先生因乘船时不慎摔伤了,使落下了八级伤残。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某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处该旅行社对姜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共计22万余元。
据了解,在2013年的4月份,姜先生是和他的妻子共同参加了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去泰国普吉岛旅游。行程第三天,导游安排姜先生和旅行团其他成员一起乘坐一艘小型快艇从外海岛屿返回普吉岛。由于船小人多,导游安排姜先生和其他几位年轻力壮的游客坐在船舱外的船头座位。
由于启航后,风浪渐渐地变大了,导致快艇剧烈的颠簸,尤其是在姜先生所处的船头颠簸最为强烈。姜先生要求导游让驾驶员减速行驶,但导游并未应允。正在此时一个大浪袭来,姜先生和多名游客一起摔倒。
后来,在其他游客的强烈要求下,导游才通知驾驶员减速。到了岸后,姜先生和其他两名受伤游客一同被送往当地医院。姜先生被诊断为脊柱骨裂,并在当地医院接受了手术,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回国以后,姜先生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
一审中,北京旅行社获悉,旅行社放称,在启航之前,姜先生和全团游客都曾签署过一份《安全提示》,其中载明:“乘坐快艇时,由于快艇速度较快,颠簸厉害,我社强烈要求客人必须在快艇后方落座。”因此,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姜先生受伤实属自己的责任。
同船游客也证实:游客上船时确实签订了安全告知书,但是并没有让游客仔细看,而且更多是听导游讲解坐船事宜;导游亲自安排多名游客坐到船头,没有作出安全警示,船上也没有任何文字提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满足安全条件的快艇服务,在明知姜先生于船头落座的危险程度大于船舱落座的危险时,并未向姜先生作出明确警示,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故一审法院认定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姜先生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据此,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22万余元。
旅行社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安全提示》不能充分证明旅行社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即便姜先生本人要求坐在船头,旅行社亦应予以劝阻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意外受伤。本案中,旅行社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进行过劝阻或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论证,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重庆一中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线路名称 --> | 发团日期 | 参考价格 |
---|